试驾车撞到人怎么陪 判了 4S店赔偿75%
发布时间:2023-02-21 08:58:20 所属栏目:动态 来源:
导读: 据了解,2010年2月26日,小刘驾驶4S店的无牌小型普通客车在该4S店门口道路上行驶时,与正常行走的小马发生交通事故,致小马受伤。
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刘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小马无责任。
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刘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小马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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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2010年2月26日,小刘驾驶4S店的无牌小型普通客车在该4S店门口道路上行驶时,与正常行走的小马发生交通事故,致小马受伤。 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刘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小马无责任。 小马认为,小刘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依法应对小马予以赔偿。4S店享有事故车辆所有权及车辆运行利益,未投保交强险,没有在试驾区域设置警示标志,依法应对小马的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4S店与小刘承担连带责任。综上,请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小马经济损失共计20万元。 被告4S店辩称,不同意小马的全部诉讼请求。 第一,小刘最初是在公司仓库内体验肇事车辆的状况,工作人员已先行核对了小刘的驾驶证。试驾期间,小刘两次挂档未到位,工作人员也及时制止,但小刘不听劝阻将车辆开出仓库,最终导致车辆在失控情况下将小马撞伤。因此,4S店对于涉案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 第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小刘试驾的汽车虽然属于待售新车,但上路行驶时也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并投保交强险。因此,4S店对于待售车辆的管理违反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其对于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4S店作为待售车辆的所有权人,其对于上路试驾的待售车辆负有投保义务,但4S店却疏于履行,因此,小马主张4S店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予以赔付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编辑:汽车网) 【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络,其相关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无意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与联系站长删除相关内容! |
